【中国发展网】推动企业信用评价融合发展 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信用根基 ——基于模型互通、数据互联与报告互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认的路径探索
2026-05-27米兰体育,米兰体育官方网站,米兰体育APP下载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企业信用建设领域,长期以来存在两类并行发展的信用评价体系:一类是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主要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服务于政府分级分类监管;另一类是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服务于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两套体系在数据来源、评价目标、方法模型和应用场景上各有侧重,但也存在信息互联不足、成果互认不够等问题,制约了信用信息资源的整体效能发挥。
2026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2026〕8号),明确提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要“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正式进入统筹协同的全新阶段。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中的偿债信用评价在模型、数据与报告层面的融合机制,对于落实国家政策、推动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与偿债信用评价在模型架构上存在显著差异,但并非截然对立,而是从不同维度共同揭示企业信用状况的两个侧面。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依据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采用混合型信用评分卡模型,围绕司法制裁、行政管理、履约践诺、经营管理、发展创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等八大维度展开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并可进一步细分,具备公益性、客观性、综合性等特点。该模型采用“常规量化评分+底线强制定级”双轨模式,其中D级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直接触发,体现了底线约束特征。企业偿债信用评价则通常采用“基本信用状况评价——个体信用状况评价——主体信用等级”三层递进式分析框架,结合业务状况定性指标、财务定量指标与行业政策、ESG、重大事件、历史信用记录以及“外部支持”等级别调整因素,形成AAA至C的三等九级评级体系,侧重对债务违约风险的前瞻性研判。
尽管两类模型在制度性质、评价目的、方法论取向上各有分野,但存在重要的理论契合点。其一,公共信用信息是偿债信用评价调整因素的重要数据来源。在偿债信用评价模型的级别调整因素中,历史信用记录、重大事件、ESG、或有事项、其他调整因素等五类因素与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交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可以直接作为级别调整因素的判断依据,有效弥补信用评级机构在违约历史记录方面的信息局限。其二,ESG因素构成两类模型的共同交汇维度。公共信用体系中的环保处罚、社会监督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等指标,与偿债评级中的ESG调整因素均指向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其三,偿债信用评价结果可丰富公共信用评价的信息维度。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及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均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为公共信用评价提供市场专业视角的补充。
当前,模型互通仍面临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评价目标的深层差异制约融合。公共信用评价秉持“行为记录客观化”逻辑,是对已发生信用行为的历史性综合呈现;偿债信用评级则强调“前瞻性风险研判”,需要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进行具有主观判断成分的动态预测。二是等级符号体系的“语言不通”。公共信用评价的A/B/C/D体系与偿债信用评价的AAA至C体系在含义、区分度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且缺乏官方认可的对应关系。三是模型互通实践尚处探索阶段。尽管部分评级机构在撰写报告时会援引行政处罚、黑名单等情况,但均属松散引用,缺乏系统性的模型层面互通机制。
推动模型互通,应坚持“柔性嵌入、边界清晰”的原则。在指标层面,构建跨体系指标映射框架,系统梳理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与偿债信用评价级别调整因素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指标映射矩阵。例如,公共信用评价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对应偿债信用评价中的“历史信用记录”调整因素,“行政处罚”可对应“重大事件”调整因素。在ESG维度,建议在偿债信用评价模型的ESG调整因素中,系统性引入公共信用评价的合规性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在公共信用评价的模型迭代中探索引入碳排放管理合规性等新型维度。在等级体系对接上,不宜建立刚性的一一映射,而应基于样本数据分析和理论推导,研究制定概率性、区间性的等级参考对应标准,建立跨体系解读的参考依据,避免误导性的精确对应。
数据是信用评价的共同基础要素,其互联互通程度直接决定了两类评价能否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力。
从数据特征看,两类评价体系在基础信用信息层面存在交叉覆盖。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是共同采集的核心基础数据。但二者差异同样显著:公共信用评价数据以政务数据为绝对主体,具有法定性、公益性与强制性特征,已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体系;偿债信用评价数据则以财务数据与市场化经营数据为核心,来源更加多元,更新频率与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周期直接挂钩,呈现“定期+触发式”的更新机制,但各机构的数据标准与指标体系存在差异,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
近年来,两类信用数据互联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在制度层面,公共信用数据向偿债信用评价领域流通的框架基本完善。〔2026〕8号文件明确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为公共信用数据的市场化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在数据层面,税务信用、司法执行、行政处罚与经营异常三类核心公共信用数据已率先融入偿债评价实践。在实践层面,深圳、厦门、重庆等地积极探索“公共信用+市场数据”融合应用,推出“信易贷”等创新产品,有效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
然而,数据互联由“有限共享”迈向“深度互补”仍面临多重瓶颈。一是数据标准体系不兼容。公共信用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数据项定义、字段格式、更新频率等方面差异显著,跨部门数据共享仍存在壁垒。二是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公共信用数据存在部分领域字段缺失、更新滞后、信用修复跨系统不同步等问题;偿债信用数据则面临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不同机构指标口径不统一的困境。三是数据安全合规边界界定尚不清晰。公共信用数据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划分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市场化机构批量获取数据的审批流程、使用范围等规定不明确。四是激励相容机制缺失。政府部门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却缺乏直接回报,金融机构担心核心数据泄露,企业顾虑信息泄露风险,多方权责利不对等导致共享积极性不高。
推动数据深度互联,需构建“标准统一、安全可控、质量可靠、激励有效”的数据生态。第一,加快数据标准对接与互认。成立跨部门标准协调工作组,统一交叉数据的定义、格式与质量要求,制定公共信用数据开放的标准接口规范,建立数据标准动态更新机制。第二,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数据质量责任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跨系统同步机制,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非结构化数据处理与质量监控能力。第三,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全面推广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探索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流通可追溯,建立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获取数据的范围、流程与使用规范。第四,健全激励相容机制。建立公共信用数据运营收益的合理分享机制,将数据共享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化数据在融资授信、供应链金融、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充分释放数据互联互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报告互认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规则框架内,将针对同一评价主体分别形成的公共信用评价结论与偿债信用评价结论进行系统性对接,使两类评价体系的部分数据要素、评价结果或信用标签能够在特定场景下相互认可、共享引用,从而减少重复评价、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提升信用评价整体效能的制度安排。
报告互认的范围应从四个层面加以界定。在主体范围上,核心适用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同时接受两类评价体系双重覆盖的法人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等。在信息维度范围上,区分“同源数据”与“互补数据”。对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法院执行记录等同源数据,应以更权威的政务数据源为唯一认定依据;对于环保违规记录、财务数据等互补数据,应为跨体系引用预留制度接口。在场景适用范围上,应结合不同场景的实际需求分步推进,优先在政府采购、政策性融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政府主导色彩较强的领域落地,再向金融市场与商业领域延伸。在时间效力范围上,互认结论的效力应以两类评价报告中有效期较短者为基准,并随基础报告的更新动态复核;重大信用事件发生后,应触发即时审查程序。
推进报告互认,可采取四层渐进路径。在数据层,建立统一的基础数据共享标准,统一各类信用数据的字段定义与编码标准,在合规授权下建立公共信用数据库与市场化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在指标层,建立等效评价指标的映射关系,对公共信用体系中具有偿债参考价值的专项指标赋予适当权重,对重大失信标签设置一票否决或重大扣分机制,同时重点解决两类体系在指标定义与计量口径上的差异。在结论层,建立信用等级的转换与认可规则,基于样本统计与概率分析探索形成区间性、参考性的等级对应关系;在特定场景下,对公共信用评价结论赋予有限的程序性效力,如简化材料提交、优化审批流程等,同时明确标注两类评价的功能边界与适用限制,界定等级转换的“非等价关系”属性。在流程层,建立两类评价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窗口与定期会商机制,设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异议处理平台,推动年度更新时间表协调,减少因更新时间差异导致的评价结论不一致问题。
报告互认的顺利推进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法规制度层面,建议在相关立法进程中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的公共信用评价结论在特定场景下的法律效力,并在金融监管法规层面明确金融机构引用公共信用评价信息的合理边界与责任规则。在标准体系层面,建议联合制定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与偿债信用评价互认的基础技术标准,涵盖可共享的信用数据字段与格式标准、等级参考性对应说明、互认报告格式规范等。在试点策略层面,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推进策略,优先在上海、北京、粤港澳大湾区等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政府采购、政策性融资等领域开展试点。在信息技术层面,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金融征信系统、评级机构数据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建设,积极探索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新型技术在信用数据跨系统共享中的应用潜力。
需要正视的是,报告互认在实践中仍面临多重挑战。评价目的差异可能导致结论兼容性风险,跨体系标准不统一可能引发可比性障碍,数据流通存在安全与泄露风险,多方利益协调亦存在困难。对此,应在互认标准中明确区分两类评价的功能边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基准标准,建立严格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通过有效的多方协商机制在充分吸纳各方合理诉求的基础上寻求制度共识。
综上所述,公共信用评价与偿债信用评价具有互补融合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必要,但二者绝非可相互替代的单一体。公共信用评价侧重于对企业“愿不愿守信”的行为记录与合规判断,构成企业信用状况的底线约束与声誉基准;偿债信用评价则聚焦于企业“能不能还债”的前瞻性风险研判,为金融市场提供风险定价依据。两类评价分别从行政监管维度与资本市场维度揭示企业信用风险的不同侧面,其融合旨在形成“合规画像”与“偿债画像”相互校验、彼此增益的完整认知。
模型互通应坚持柔性嵌入原则,以指标映射与调整因素对接为主要技术路径。公共信用信息向偿债评级模型的引入,应主要通过ESG因素、重大事件、历史信用记录、或有事项等级别调整因素实现柔性嵌入,赋予分析师客观、权威的数据支撑,而非直接干预财务量化分析的核心逻辑。数据互联已从政策倡导进入局部实践,但由“有限共享”迈向“深度互补”仍需破除标准不兼容、质量管控薄弱、安全边界模糊及激励不足等系统性障碍。报告互认应采取“分层渐进、场景驱动”的策略,优先在政府主导色彩较强的领域落地,根据应用场景的风险特征与信息需求,从数据层、指标层、结论层到流程层逐层推进。
第一,深化机制与规则建设,搭建互补兼容的模型互通体系。构建差异化逻辑适配机制,将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化、无偏差的历史行为量化数据作为偿债信用评价专家定性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将偿债信用评价经过规范化研判的未来经营风险预判结果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延伸应用维度,实现静态信用底座与动态风险研判的有机衔接。细化两类模型指标映射与等级相互参考规则,引入动态权重与场景化多维映射机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设置差异化映射阈值,建立映射规则动态迭代机制。构建“历史行为与未来预期”双向校准机制,将公共信用等级作为偿债信用评价违约概率模型的先验概率修正系数,实现双向逻辑闭环。
第二,打通数据壁垒,构建双向共享、安全可控的数据互联体系。升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造“公共+市场”全口径企业信用数据总枢纽,合规引入市场化信用数据,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机制。破除区域行业壁垒,统一全国平台数据接口标准,破除行业“数据烟囱”,实现符合合规要求的数据互通互联。筑牢数据安全防线,运用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建立全链条数据安全管控体系,健全企业信用权益保障机制,搭建一站式异议申诉与信用修复平台。
第三,注重场景应用,构建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的报告互认生态。出台信用报告跨域互认专项制度,明确高频互认场景,落实“一报告通办”。在政务端,引导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招投标中积极采信两类信用评价报告,对守信企业给予流程简化、保证金下调等激励。在市场端,推动金融机构将两类报告作为信贷审批、债券投资、费率定价的核心依据,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将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准入评审和动态管理。在监管场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两类信用评价报告合理关联,对优质守信企业降低检查频次,将失信劣质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四,构建多层次支撑保障体系。强化组织考核与督导问责,将信用评价融合建设成效纳入各地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建立奖惩并举的督导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落实数据分级分类管控,完善信用异议申诉、信息更正、信用修复一站式闭环机制,建立信用评价及评价机构动态合规审查机制。构建分层施策的信用核查机制,将公共信用等级作为启动偿债信用风险排查的“信号灯”,对A级企业适用简化核查,对C级与D级企业触发专项深度核查,实现信用风险的前置识别与精准处置。强化数字技术赋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智能化信用分析引擎,借助数字化平台实现报告智能核验与动态运维。深化社会宣传与诚信氛围营造,面向企业、金融机构普及融合政策红利,引导全社会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理念。
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性制度工程。唯有尊重不同评价体系的制度属性差异,在保持公共信用评价公益性、权威性及偿债信用评级独立性、专业性的前提下,通过模型互通实现方法论借鉴,通过数据互联实现资源互补,通过报告互认实现应用场景协同,方能真正推动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从“二元并行”走向“一体协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信用基础设施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