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银发〔2026〕42号》虚拟资产新规逐条详解
2026-04-22米兰体育,米兰体育官方网站,米兰体育APP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正式废止2021年银发〔2021〕237号文。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的理解新规的含义,夏梦雅律师将对每条规定进行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从法律层面否定虚拟货币货币属性,明确其虚拟商品属性,无法律强制偿付效力,禁止作为流通支付工具;
2.全面界定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范围,覆盖兑换、交易、中介、发行等全业务类型,境内一律禁止且依法取缔,同时禁止境外主体向境内非法提供相关服务;
3.明确稳定币准货币属性,将境外发行人民币挂钩稳定币纳入审批管理,无审批即禁止,维护国家货币主权。
1.《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发行权专属于国家,人民币为我国法定货币,虚拟货币非法定发行机构发行,不具备货币地位;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符合该界定;
3.《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流通由央行统一管理,任何变相替代人民币功能、冲击货币主权的行为均受严格管控。
1.直接主体:境内虚拟货币兑换机构、交易平台、代币发行方、信息中介服务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及跨境服务提供主体;
2.间接主体: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营销、技术、支付的境内机构/个人;计划境外发行人民币稳定币的境内外主体。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1.首次对RWA代币化作出法定定义,明确其核心是资产权益的代币化转化与发行交易,界定监管边界;
2.确立RWA代币化“原则禁止、例外开放”监管原则,境内无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活动及配套服务均属非法,仅合规金融基础设施依托下的审批业务可开展;
3.延伸跨境监管要求,禁止境外主体向境内非法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防范跨境风险传导。
1.《证券法》: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的代币化发行交易本质属于证券发行与交易范畴,未经证监会批准即构成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定》:任何权益类代币的公开交易均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否则属于非法交易活动;
3.功能监管原则:基于RWA代币化的金融属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实施全环节监管,覆盖发行、交易、配套服务。
1.核心主体:境内RWA代币化发行方、交易平台、资产确权机构、中介及技术服务提供方;
3.例外主体: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托合规金融基础设施开展RWA代币化业务的金融机构及运营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1.确立分领域统筹监管格局,央行牵头虚拟货币相关风险防范处置,证监会牵头RWA代币化相关工作,明确两大核心监管主体职责;
2.构建跨部门协同体系,整合发改、工信、公安等多部门监管力量,同时衔接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实现行政监管与司法司法协同;
1.职权法定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避免多头监管、监管真空,提升监管效率;
2.《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管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衔接,实现行刑衔接、监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无缝对接;
3.综合监管原则: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风险涉及多领域,需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风险全面防控。
1.监管主体:央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金融监管总局、外汇局等中央部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市场主体:各类涉虚拟货币、RWA代币化业务主体,需按业务类型对接对应牵头监管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明确省级人民政府为属地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统筹辖区内虚拟货币、RWA代币化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建立地方多部门联动机制,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整合金融监管分支机构、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衔接地方司法机关;
3.要求地方工作机制与中央部门有效对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监管格局,健全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和风险防控负有统筹管理责任;
2.属地管理原则:金融风险处置需结合地方实际,由地方政府牵头落实具体工作,提升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协同监管原则:通过央地衔接、条块结合,实现监管指令的上下贯通和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1.地方监管主体:各省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地方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市场主体:辖区内所有涉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的相关机构及个人,接受属地多部门联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1.搭建中央+地方双层风险监测体系,中央部门负责技术系统建设、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全国风险态势研判;
2.地方层面实现线上+线下+资金全维度监测衔接,精准识别辖区内相关活动,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3.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及时传递、核查和处置,提升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和时效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监管、网信、公安部门有权开展网络监测、资金监测,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局有权监测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引发的跨境资金违规流动;
3.风险防控前置原则:通过全维度监测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防范金融风险扩散。
监测主体:央行、证监会等中央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管理、网信、公安等部门;
被监测主体:所有开展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活动的境内外机构/个人;涉及相关资金流动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1.对金融机构实施虚拟货币服务全禁止,新增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抵质押、保险等禁业要求,同时明确风险监测和线.
,仅可为经批准的合规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等服务,禁止为无审批业务提供配套金融服务;3.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属违法;2.
: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是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支撑,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链条管控。影响主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所有持牌金融机构;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区块链技术开发、服务器托管、网络技术服务等信息技术机构。(七)规范互联网企业服务行为强化相关网络内容及平台处置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线索,依法关闭相关网站、APP、小程序及公众账号。法理依据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需履行主体责任,配合监管部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主体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大幅拓展名称及经营范围禁止字样,覆盖虚拟货币、稳定币、RWA代币化相关全部表述;2.
,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对涉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的广告实施全面监管,依法查处所有相关违法广告。法理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市场主体的名称、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禁止与非法活动相关的登记内容;2.
: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发布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需对违法广告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影响主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九)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存量并严禁新增及矿机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全面关停存量挖矿项目、严禁新增任何挖矿项目、严禁境内矿机生产企业提供销售及相关服务;3.
,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为依据,将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监管。法理依据
:淘汰类产业不得新建、扩建,存量产业需限期关停,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整治;2.
: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高耗能产业,发改委有权进行节能监管和整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3.
: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产业发展和环境治理负有监管责任,需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影响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十)依法调查处置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
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金融活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免除行政责任追究。法理依据
:行政机关有权对非法金融活动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2.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影响主体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对以虚拟货币、RWA代币化为名义实施的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整治。法理依据
:上述行为分别对应非法经营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审判;3.
:对以虚拟货币、RWA代币化为噱头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其实际行为性质定罪量刑,精准打击金融犯罪。影响主体
:公安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
: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参与者及相关单位。(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会员监管及风险线索移送
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可依法依规实施警告、罚款、除名等惩戒措施;3.
:行业协会有权制定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进行管理和惩戒,维护行业秩序;2.
:行业协会有义务引导会员单位合法经营,非法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3.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是官方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助力实现监管全覆盖。影响主体
:各行业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确立跨境穿透监管原则,不仅禁止境内主体直接境外发行虚拟货币,也禁止其通过控制的境外主体间接发行;
2.实施审批管理制,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必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无审批即构成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主体对外投资、境外经营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属于境外经营范畴,需履行审批手续;
2.穿透监管原则:监管部门有权对境内主体的境外关联主体实施监管,防范境内主体通过境外渠道规避监管,产生监管套利;
3.跨境金融风险防控原则:虚拟货币发行具有跨境风险传导特性,严格管控境内主体境外发行行为,防范风险向境内回流。
负责境外发行审批的相关监管部门。(十四)对境内权益相关跨境RWA代币化业务实施分类监管及审批备案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业务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分工监管;其他形式业务由证监会牵头监管;3.
,所有境内权益相关跨境RWA代币化业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一律禁止开展。法理依据
境内资产的证券化业务由证监会实施统一监管,跨境相关业务适用同一监管标准;2.
外债形式的相关业务由国家发改委、外汇局按职责分工监管,实施审批管理;3.
境内权益相关的跨境交易需经外汇局备案,防范资本外逃和跨境金融风险。影响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五)规范金融机构境外分支RWA服务明确中介技术机构跨境合规义务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需依法稳慎经营,落实客户准入、反洗钱等监管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和系统;3.
,需建立合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并履行业务开展的报批/备案义务。法理依据
:金融机构对其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负有并表管理的法定义务,需统一风控标准;2.
:金融机构及为金融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技术机构,均负有反洗钱的法定义务;3.
:所有市场主体开展跨境业务,均需遵守境内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影响主体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动态监测风险,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群众财产安全。法理依据
:维护金融稳定是各部门、各地区的法定职责,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
:对金融领域风险事件,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处置机制,提升风险处置能力;3.
: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影响主体
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形式,宣传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提示风险隐患;3.
,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非法业务的识别能力,从源头防范投资风险。法理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3
:防范金融风险需要政府、行业、公众共同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影响主体
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为其提供服务、协助的主体,均需承担法律责任;2.
,对明知/应知境外主体非法提供服务仍予以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3.
,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违法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理依据
:实施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协助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
: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中,主观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明知/应知而为的协助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影响主体
所有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非法活动的境内外单位/个人;为非法活动提供服务、协助的境内单位/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以虚拟货币、RWA代币为标的的投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3.
,若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非单纯风险自担。法理依据
:任何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均需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查处;3.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虚拟货币、无审批RWA代币化投资行为违反金融监管秩序,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影响主体
《银发〔2026〕42号》严格延续了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全面禁止立场,同时结合行业发展新态势,实现了监管范围、监管维度、监管主体、监管要求的全方位升级,首次将RWA代币化、稳定币纳入监管框架,强化跨境穿透式监管,细化全链条法律责任。
新规的核心合规原则为“无审批即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RWA代币化业务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跨境相关业务需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对于各类市场主体,需严格对照19个条款梳理业务边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普通投资者,需清晰认识到相关投资行为的违法性和高风险性,秉持风险自担原则,远离相关非法投资活动。
未来,随着42号文的落地实施,我国虚拟货币及加密资产领域的监管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非法金融活动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而合规的资产数字化业务将在严监管框架下有序发展,最终实现金融风险防控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平衡。


